第八章 其 他 規 定
第一二二條 基本法是共和國最高法律。
違反基本法法律、命令、地方規章、或政府行為都無效。
第一二三條 全體國民、國會議員、總統、以及所有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都有
義務遵守和維護基本法。
第一二四條 法律必須經過國會通過,或國民複決通過、或國民創制的程序並
經總統公布。
違反法律的命令、地方規章、或政府行為都無效。
第一二五條 台灣共和國依照基本法規定和外國諦結的條約有法律效力。
台灣共和國應遵守國際慣例。
第一二六條 基本法前言的修改,依照下列程序中的一種提出修正案
1. 國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
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
2. 有創制權的公民五分之一以上的連署。
基本法條文的修改,依照下列程序中的一種提出修正案
1. 國會議員十分之一以上的提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出席
議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
2. 有創制權的公民十分之一以上的連署。
第一二七條 前條修正案交由公民權行使委員會依照創制程序提請國民批准。
修正案的批准,應該有二分之一以上有創制權的國民出席投票,
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
第一二八條 總統應該將修正案於批准日起十日內公布。
第一二九條 基本法的實施程序由制定基本法的國會另外制定。
第一三0條 基本法連同實施程序應該提交目前居住共和國領域內,有權選舉
縣市議員的人民批准。並且自批准日起十日生效施行。
說 明
一、基本法是共和國最高位的法律
草案第八章規定了基本法的至高性,以及法律、命令、地方規章的位階。另外又規定和外國簽訂的條約有法律效力,並且明示了台灣共和國應遵守國際慣例。這種規定表明了共和國將遵守國際秩序,履行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同時也用來貫徹共和國要「依據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則和世界各國和平交往」的聲明。
二、每個國民都有義務維護基本法
大多數國家都把維護憲法的責任加在總統、法官或其他少數人身上,效果往往不很理想,並且經常是有責任維護憲法的人自己破壞了憲法。其實,只有制定法律的人和適用的對象願意遵守維護它,法律才能存在並且發生效果。台灣共和國基本法既然由全民來制定,由他們自己來遵守,自然也由他們自己來維護。至於國會議員、總統等也是基於國民義務和擔任的職務來遵守和維護基本法,並不是只有少數人才有這義務。如果國民不願意付出遵守和維護基本法的辛勞和代價,那麼他們就得承受基本法受破壞的後果。換句話說,如果國民不願維護基本法,所有自由權利的保障都會成為空言,民主社會也會成為畫餅。他們只能在現代化的專制下過著現代奴隸的生活。所以草案把遵守和維護基本法當作國民的義務,用來使國民互相警惕。
三、基本法的修改程序
基本法既不是神授,也不是帝王欽定,而是由全民共同約定,自然可以隨著客觀環境和主觀願望的改變來修正。只是有權修正的仍然是全體國民。草案關於修正方法的規定,除了前言部分的修改,限制得比較嚴格外,對於條文的修改,就只比一般制訂法律的程序慎重一點,而沒有太大的不同。採取這種比較柔性的作法,是因為目前社會變動迅速,各種思潮日新又新,法律必須隨時適應時代潮流和社會變遷,修改程序也自然需要比較多的彈性。
四、由全民批准基本法
基本法需要經過全民的批准,由全民自己批准法律,在台灣歷史上可能是第一次。由於第一次行使權利的新奇和喜悅,即使草案作一些不是全民了解,或者不是全民樂意接受的規定,也很可能被包容而核准。可是利用這種心態,只是僥倖心理投機行徑。所以草案只就國民的權利義務和國家架構當中最基本的部份作了規定。至於那些比較可能發生爭議的,需要廣泛徵詢民意深入研究的,或者比較瑣細的,都保留了下來,希望以後經過全民審慎周密的討論思考後,再由其他法律來規定或者在基本法上作增訂,而不是在一時的熱情中匆促下決定。其實,「只有思慮成熟的國民,在冷靜理智的情況下,經過審慎周密的思考後制定出來的法律,才可能被確實地遵守而真正地有效,也才可能為全民帶來真正的福利。」這是草案要作的最後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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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films porno | September 17, 2013 at 09:00 PM